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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33814红足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规定

为建设“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的优良校风,弘扬“育人为本、崇尚科学”的办学理念,维护学术尊严和教育公平,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研究生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检验其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课程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校性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课程考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凡属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按规定进行考试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单位有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保卫处和各学院。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工作在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进行组织和协调。其中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程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学院负责相关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保持经常沟通和交流,就研究生课程考试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并定期向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以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的形式,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考核原则上应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各学院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特点自行确定。所有考试必须有物化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将课程教学计划和考试方式向研究生公布,做到公开教学计划、公开教学内容、公开考试要求和形式。考试形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命题是考试的核心工作。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应贯彻“加强基础、强化应用、突出能力”的原则。课程的考试命题应出 A、B 卷,两卷的试卷份量、区分度、难易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等方面应大致相当,但不得雷同。

第九条 研究生的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试。以大作业、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凡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不得评定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四章 试卷传递、印刷和保管

第十条 试卷是检测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学习水平的重要依据,试卷管理是研究生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作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的试卷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二周内交各学院审核后,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并负责印刷和封装,考试时提供给监考教师。其他课程的试卷由命题教师本人直接送各学院,各学院研究生干事具体负责试卷的管理、印刷和封装工作。

第十三条 送印试卷原件按 A4 版面设计,试卷为统一格式,模板可以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第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的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评阅,评阅完成后由研究生院作为重要的教学文档集中保管;专业课程的答卷由相应的学院负责组织评阅,并封存保管。所有答卷和试卷(含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应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和课程教学计划进行安排。其中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由研究生院统一确定;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要求自行确定,须通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考试时间安排一经确定公布,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学位外语考试时间为150 分钟;口试时间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一律由各学院负责派出,每个考场根据容纳学生数安排 2~4 人监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指派工作人员到考场巡视,检查考场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六章 监考纪律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一般不得变动。监考人员违反考场纪律者,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监考当日,监考人员应至少提前 20 分钟到岗,并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次考试开始前,由 1 名监考人员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及对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其他监考人员仔细清点核实考生人数,并将实际考试人数记录在试题档案袋上。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研究生的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显著位置,以便检查、核对。证件与本人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务必要求考生将除考试所用文具和规定可带资料之外的物品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和书本。若在开考后考生被发现有夹带等违纪或作弊行为,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教师检查不严,造成学生大面积作弊,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报、交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等其它通讯工具。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进行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考生因特殊原因不得不暂离考场,应有监考人员相随,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若出现考生违纪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终止考试、没收试卷、填写违纪记录、让考生离开考场;若出现考生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当场指出并宣布该生考试作废,没收试卷、收缴作弊材料、填写作弊记录、让学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没收的试卷、作弊材料、考场记录一并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以便准时交卷。为防止考场混乱,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出场。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考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监考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 1 名监考人员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出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其他监考人员应完成收卷和清点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监考情况,签名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在考试期间负责检查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考生要在考试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 15 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三十一条 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未经允许考生不得自带纸张。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二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未经允许,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放入考场座位位置,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三十三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33814红足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到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八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次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等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9.其他明显违犯考试规定者。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对考试违纪、作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确定违纪、作弊性质后,按照《33814红足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课程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由33814红足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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